自動補報補繳加計之利息較罰鍰為高者,可否申請改按違章處罰?(0627)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所加計之利息如較被查獲後所科處之罰鍰為高,納稅義務人申請改按短漏報處罰者,宜由納稅義務人撤回自動補報後,由稽徵機關另按違章處罰,並將利息超過所處罰鍰部分予以退還。
(財政部86.2.20.台財稅第86188309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