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業登記流程
工作項目 | 歇業XX登記 | 歇業營業登記 | 法院歇業申請 | 結算清算 |
辦理機關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國稅局 | 地方法院 | 國稅局 |
工作天 | 3天 | 2天 | 視情況 | 視情況 |
問:有限公司如欲解散,但部分股東不同意該如何辦理?
答:
1、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須經全體股東簽名 同意。
2、公司若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股東可向本部申請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
3、另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4、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後,申請解散登記時,即不用檢送股東同意書,只要檢附申請書、裁定解散或命令解散函影本及變更登記表即可。
問: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股東糾紛不願簽名同意,應如何處理?可先辦理停業,再以命令解散方式處理?
答:
1、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 ,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公司因股東不願出席股東會,至使股東出席股數不足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二時,如先辦理停業,則不構成公司法第10條情事,主管機關尚不得據以命令解散。
3、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可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由公司具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敘明無法繼續經營之原因,向當地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經法院裁定解散,申辦解散登記 時,只要由公司及清算人(未選出清算人者,所有董事都是清算人)具名蓋章申請加具法院裁定解散之裁定書,確定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表2份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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