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1.獎金指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
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2.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
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
、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
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等;但倘若為薪資所得50,則需列入第34
條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單位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