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分二項,
一為雇主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4條),
二為個人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條)。
1.雇主之補充保險費:依照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
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 2 %自行計繳,按月繳
納。
2.個人補充保險費:依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
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6項計收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