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時,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出售方式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地上建物須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可按最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人一生限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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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