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時,記得30日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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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如因發生糾紛提起訴訟者,其申報契稅期間之起算日期,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房屋經法院判決移轉案件,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除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期間,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10-1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