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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補繳,惟逾限填報扣繳憑單,要不要處罰?(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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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處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其免罰之範圍,應以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為限。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77.12.19.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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