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健保法第34條規定,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
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為補充保險費的費基。雇主所支領之薪資應
列入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又因雇主非「受僱者」,故不
可列入受僱者月投保金額總 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