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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 > Q15: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之計算,應扣除單位所屬員工投保金額之總額;如員工停保中但依附其加保之眷屬仍在保,其眷屬的投保金額是否可以列入投保金額總額之內?
Q15: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之計算,應扣除單位所屬員工投保金額之總額;如員工停保中但依附其加保之眷屬仍在保,其眷屬的投保金額是否可以列入投保金額總額之內?
A15:1.依一般保險費之計費原則,該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之受僱員工,
均可列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計算。
2.若員工辦理停保(無論眷屬是否仍在保),未計收一般保險費,則不
計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