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東昇記帳士事務所
回首頁
東昇部落格
東昇簡介
服務項目
常見問答
稅務新聞
網站連結
聯絡諮詢
首頁
>
常見問答
>
稅務問與答
>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其現值如何估價?(0113)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其現值如何估價?(0113)
回上頁
友善列印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按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又土地如係纏訟多年未有結果,因有產權糾紛不易變價保管,則不得為擔保品。
(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
(財政部83.11.19.台財稅第831622059號函)
(財政部66.05.13.台財稅第33108號函)
回上頁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