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三、股東(常)會

問:公司召開股東會,原已完成報到出席之股東在股東會召開前5分鐘表示撤銷出席,其出席股數是否無法納入計算?

答: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經裁判確定後,可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問:增減資與改選董監事是否可以同一日召開股東會與董事會?

答:召開股東會已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通知各股東,召開董事會已依第204條規定通知董事及監察人者,可以同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增資、修改章程與改選董事監察人;再召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及改選董事長事宜。


問:董事長及全體董事、監察人同日意外死亡,餘留2位股東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問如何召開股東會?〈該2名股東持股合計未達百分之三〉可否申請臨時管理人?

答: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是以餘留之股東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