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原繳納之契稅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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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因購置建物一棟,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確定判決,並經地政機關以「判決移轉」恢復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名義,是否可退還原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10-1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