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遷出再遷回,需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不能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所以,一旦將戶籍遷出,縱然實際仍住在該址,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

  該局說明,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果戶籍遷出後再遷回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請記得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就得自申請之次期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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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0-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