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要先申請容許使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別於過去「汗滴禾下土」的傳統農民印象,越來越多農民轉型為精緻科技農作,在原本的田地打造出有自動控制的溫室或栽培場。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原本免納地價稅的農業用地,若要興建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才能繼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說明,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因此,若民眾未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便擅自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資材室、農產品加工室或菇類栽培場等農業設施,即屬於未合法使用,應予課徵地價稅。

  該局補充說明,農業用地必須作農業使用才能課徵田賦,所稱農業使用,是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因此,如果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或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興建農業設施,都不符合課徵田賦要件。另外,如果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受理後將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並就符合規定者編造清冊送請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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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0-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