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屋於5年前建造完成時,已依規定向稅捐處申報房屋設籍,但現在因居住空間不足,想要在自家頂樓增建鐵皮屋,這還需要再向稅捐處申報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有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處說明,近來受理檢舉房屋稅違章案件,發現民眾於房屋頂樓增建及1樓前後加蓋車棚、廚房等無使用執照房屋,或自住房屋變更供出租、營業使用時,常常忽略要主動向稅捐處申報,造成日後被補稅及裁罰,荷包無端多添損失。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上述情形者,應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變更使用情形,如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而發生漏稅者,一旦被查獲或遭他人檢舉,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110-10-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