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逾檢註銷又上路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車輛沒有依照規定辦理檢驗,超過6個月以上者,監理機關或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處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註銷其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車輛,如果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補徵之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車主,請務必依規定期限內檢驗車輛,如果牌照因逾期檢驗被註銷,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如果車輛不再使用,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受罰。

  如您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