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有出租供住家使用,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林先生詢問房屋出租當住家使用,房屋稅會因此而增加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臺中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繼而規定,本市非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另房屋如符合公益出租要件,在有效期間內,仍可按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該優惠稅率與自住住家用稅率(1.2%)一樣,此類出租房屋不會因此增加房屋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指出,目前已針對依主管機關通報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之公益出租房屋資料,在認定有效期間內,主動依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此部分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10-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