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書契約總額敘明含稅者,扣除營業稅後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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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承攬工程是否按工程契約書契約總額繳納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後才可以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如載明「含稅」,或「稅捐」等,可就契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者,則按契約所載金額的1‰繳納印花稅。

故李先生承攬工程所書立工程契約書,是否按工程契約書契約總額繳納印花稅,應視該工程契約書契約總額是否表明內含稅捐,如契約書契約總額840萬載明含稅,可扣除營業稅40萬後,按承攬金額80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即應按承攬金額840萬的1‰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0-10-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