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舉例來說,土地於今(110)年內如有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由誰來繳?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至拍賣案件拍定人自法院核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110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1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10年9月1日以後者,則11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