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課徵房屋稅,設置電梯後,為何還需加徵房屋稅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地稅局說明,電梯附著於房屋,係屬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之設備,所以載客用之電梯應併計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惟載客人數6人以下,停階數5停以下之電梯自107年7月1日起不另行核計現值。另工廠附設專供運送產品之用的電梯(昇降梯),為製造產品過程中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且與載客用電梯之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有所差異,免併入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課徵房屋稅之建物,嗣後如有裝置電梯,仍應記得依規定申報房屋稅,如有任何疑問,可上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