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務必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巿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有買賣移轉,雖不用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但仍須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近日有巿民朋友買賣未保存登記房屋,以為不用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便不用申報繳納契稅。該處提醒,房屋之買賣,不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均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各分處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

該處特別提醒,建議巿民可以網路代替馬路,利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直接申辦,省時又便利。

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