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房屋申報契稅時應如何計算契價呢?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因買賣、贈與、交換、承典、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契價」則是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依較低的移轉價格為計算課徵之契價。

該局進一步表示,契稅的核定契價,係以房屋評定現值為計算基礎,為房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免稅現值再扣除騎樓免稅現值後之數額;而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僅課稅現值,未包括免稅現值,所以申報契稅時,請先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參考所列課稅現值,才能正確算出契價,並按移轉類型核算契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10-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