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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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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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