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汽車駕照之身心障礙者,僅能以自己名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民眾來電詢問,若身心障礙者本人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但本人名下並無車輛,同住家人的車輛是否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如領有駕駛執照,車輛需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方能適用減免規定;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以申請減免,而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另外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之稅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如為高齡長者或因身心障礙因素致不適或無法駕駛車輛者,可以向監理機關申請註銷駕駛執照,如此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若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則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局提醒民眾,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免稅規定,應儘早提出申請以享免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