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 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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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於今 (110) 年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給予減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依稅法規定,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出租、營業等變更使用情形,應於完成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稽徵機關申報,若未依法申報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被處2倍以下罰鍰。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後,稽徵機關於查獲逃漏稅裁處罰鍰前,應審酌違規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情況,並考量承認違章且已補繳稅款的客觀情況,適用合宜的裁罰倍數,給予減輕處罰的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若有改變,一定要確實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以免違反稅法規定,而被查獲或被檢舉時將會被補稅、處罰;如被查獲有應補稅款時,請儘速繳清,以減輕罰責。民眾如仍有疑義,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查詢。

更新日期:110-10-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