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要即時向稅捐機關申請停止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房屋已拆除多年,為何仍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毀、 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 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因此,該局提醒民眾  如將舊有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 籍並停止課稅,逾期申報者,如無法提供實際拆除日之證明文件, 則自申報當月起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10-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