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移送執行需多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是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除要繳清欠稅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請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滿被移送執行。倘收到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亦請於通知期限內至超商(金額3萬元以內)或執行分署繳納,以免徒增後續執行必要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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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0-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