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捐皆有一定開徵期間,若逾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除加徵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義務人收到屏東分署之傳繳通知,若欠繳移送執行金額在3萬元以下之地方稅款,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於繳款期限內至全國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款,方便又省時。
1.義務人若收到屏東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確認無誤後應儘快繳納稅款,如未在傳繳通知記載的繳款期限內繳清稅款,將會被屏東分署依法扣押存款、薪資,或查封車輛、土地等財產。
2.民眾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或上本局網站(https://www.pttb.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10-10-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