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書效期30日,逾期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持假扣押裁定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卻遭稽徵機關以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為由,否准其申請,民眾懊惱不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假扣押裁定書效期為30日,如收受假扣押裁定書超過30日仍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裁定書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既然已經喪失執行效力,當然就無法做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的憑證。

  稅務局提醒民眾,取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的債權人,應儘速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使債權儘速獲得償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撥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