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只要死亡一方剩餘財產較生存配偶多,則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移轉現值時,應出具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及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發載有「本案為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字樣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申報;其移轉現值申報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才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強調,是類案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若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