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1年者,仍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的自用住宅,而無法認定供自用住宅使用;因此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在遷出戶籍的期間距離出售的期間未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然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出售前1年」的認定標準,如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的前1日往前推算1年;但若超過30日才申報移轉現值者,則以申報日的前1日往前推算1年為準。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