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印花稅 可跨縣市開立繳款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詢問,買賣外縣市不動產所訂定之公契,應報繳的印花稅是否一定要去當地的稅捐機關才能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不動產移轉契據之印花稅收歸屬於不動產所在縣市,為避免稅收爭議,此類案件以往多採貼用印花稅票方式辦理,或以網路申請該縣市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帳號經核准後開立繳款書,甚或親自到當地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耗時費力,頗為不便。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自108年起已開放跨縣市受理不動產協議分割繼承案件開立印花稅繳款書,109年10月底起更擴大開放至一般不動產移轉案件,目前各類不動產移轉案件應報繳之印花稅,均可跨縣市受理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民眾可就近至附近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歡迎多加使用。

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