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 可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近期修正發布印花稅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短漏繳及彙總繳納逾期繳納印花稅案件,增加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即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之減罰規範,使裁罰更為公允並保障納稅者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年來持續檢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罰標準,今(110)年地方稅已陸續修正房屋稅、契稅及土地稅法部分處罰標準,印花稅法部分則於9月10日修正發布。藉由通盤檢視罰緩金額與倍數合理性,確保稽徵機關於處罰前充分審酌違章情形,使裁罰更具妥適性,以維護賦稅人權。

該處呼籲,凡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繳印花稅者,除補繳所漏稅額外,另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之罰鍰,提醒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莫因一時疏忽致荷包損失。

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