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業務上獲得報酬開立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報酬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應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收受或代收銀錢所立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應按收據金額貼繳4‰印花稅。若不貼繳或貼繳不足額,除應補貼繳外,並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惟如係收受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只要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應稅憑證數量過多或金額較高,逐件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造成不便,可向稅務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每2個月為一期,自行核算應納稅款,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利用網路申報及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