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滯欠稅款遭移送執行繳稅確有困難者,可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所欠繳之稅捐時,可主動向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行政執行分署依義務人之申請,斟酌情形准予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該局提醒納稅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案件,如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一期未依限繳稅,行政執行分署即會廢止分期繳納,請義務人一次繳清欠稅。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10-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