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若持有是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若該筆錄或調解書係兼具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又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因此,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故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若持有是調解筆錄、和解筆錄、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的憑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持該憑證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欲進一步了解或尚有印花稅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 或撥打08-7338086轉234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110-10-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