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各自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後是否也能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雖然婚後仍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屋各設立戶籍,但已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之一處規定,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後欲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則可將夫妻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若没有符合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夫妻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