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欠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清水區楊先生來電詢問,如果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但車輛並未行駛公共道路,僅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是否會遭受處罰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追補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停放在路邊街道或停車格,如車輛暫不使用,可以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而停駛期間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遭補稅及裁罰。

該局提醒車主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欠繳稅款應儘速申請補發繳款書完納,如此車輛才能安心上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