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記得向稅捐處申報契稅,以確保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太太詢問,先生購買一房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未准,係因地上房屋仍為前手名義,想了解應如何辦理,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買賣移轉,雖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依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

故陳先生應與出賣人共同至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再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10-09-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