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土地,應否繳納印花稅,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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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吳先生詢問,繼承父親所遺房地二處,要辦理過戶,不知應否繳納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繼承房地時,應否繳納印花稅,視各繼承人是否按應繼分繼承及房屋有無保存登記來判定,如二處房屋均為未保存登記,因無需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又土地及有保存登記房屋,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無協議分割情事,亦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稅處又表示,各繼承人若不按應繼分繼承,必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故吳先生繼承父親所遺房地二處,如房屋均屬有保存登記建物且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就須依房屋和土地的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0-09-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