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理重劃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地區土地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恢復全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地區內土地,在辦理重劃期間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時,可以免徵地價稅;而且在重劃完成之後,可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

  該局提醒民眾,重劃後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之規定,係以重劃後之土地為對象,而非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所以土地辦理重劃完成後,均享有減半徵收2年地價稅之優惠措施,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影響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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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