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若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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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若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依契稅條例第26條及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短報或匿報稅額每件逾新臺幣1萬3,000元至10萬8,000元者,按短報或匿報稅額處1倍罰鍰;短報或匿報稅額每件逾新臺幣10萬8,000元者,按短報或匿報稅額處1.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者,按短報或匿報稅額處1倍罰鍰;經查屬故意有本條情形者,按短報或匿報稅額處3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者,處2倍之罰鍰。

提醒民眾,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避免事後經查獲或遭他人檢舉發生匿報或短報稅額情事而被補稅及裁罰。

更新日期:110-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