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110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稅單,可電洽財稅局或進入稅務入口網站申請補發,或親洽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補單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若逾期繳稅,每逾2日會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繳納期間末日因適逢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1日,依規定11月2日及3日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自11月4日起繳納需開始加徵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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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