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自有、自住且無營業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財政部函釋如房屋為低收入戶所有且供自己居住、無營業情形,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條規定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租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原已核准免稅但已屆期限者,將依市政府社會局通報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繼續免徵房屋稅,毋須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免徵房屋稅期間,係以低收入戶證明登載之有效期間為限;但低收入戶身分經註銷,再核准者,則應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且該規定僅適用低收入戶住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房屋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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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