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定檢被註銷牌照,使用公共道路將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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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未依規定之日期檢驗車輛,逾期六個月以上,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徵自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應納之使用牌照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逾期未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時,稅捐稽徵機關將自牌照註銷日起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車主若未依規定重新驗車領牌而車輛繼續使用公用道路被查獲,即違反使用牌照稅法,將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請依規定日期如期檢驗車輛,以免逾期未驗車被註銷牌照,致使用道路被查獲而補稅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