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列管5年,不符自用住宅須追繳土地增值稅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有出租、營業、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該局於管制期間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之使用情形,重購土地不能移轉他人且應持續維持自用住宅使用,也就是說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有戶籍,且不能營業或出租,才不會因違反規定而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9-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