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亦無法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縱仍居住該地,亦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始能適用。然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致不符適用該優惠稅率條件。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等至少1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果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仍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