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經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仍可享有重劃減徵40%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我有一筆經重劃之土地要贈與給太太,之後太太賣給別人時可以適用重劃減徵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及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如果是屬於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給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經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土地,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雖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仍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享有重劃減徵40%及扣減重劃負擔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