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登記後,再移轉應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攜帶他人名義之農地農用證明,雖在有效期限內,仍被要求應至公所重新申請農證,民眾質疑同一塊土地且農證未逾期為什麼要再重新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土地所轄之區(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審查,若整筆土地已移轉登記於他人後,欲再移轉且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於有效期限6個月內,惟核發時點、權利主體已不同,其證據力認有瑕疵,應重新申請該證明書。

  另外該局貼心提醒民眾,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