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要繳回牌照,以免車牌被移用而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車輛交環保回收商處理車體後,未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並懸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者用,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所以車牌移掛他車使用,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移用與被移用牌照雙方車輛均會被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真是得不償失。

  地稅局進一步指出,車輛如已不堪使用,除將車體交立案之環保回收商處理外,並應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以確保個人權益。而且使用牌照稅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天,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將可以辦理退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9-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